2022年1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实施,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从严加强征信监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为扩大征信接入覆盖面,丰富征信内容,成都市小额信贷协会日前与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西部大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
会上,协会秘书长介绍了成都小额信贷协会相关情况,对朴道征信的到访表示欢迎,并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影响进行了探讨。也对未来合作提出了希望,期待能为成都的小贷公司风险管控提供有效支撑。
会上朴道征信相关负责人对朴道征信进行了介绍。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获得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在北京朝阳自贸区注册成立,是我国目前仅有的两家同时拥有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资质的机构之一。朴道征信成立一年多以来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坚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司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助力促消费、保民生、稳就业。截至今年上半年,累计上线产品47大类、412款,实现征信产品调用19亿次,签约五大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超过200家,与10余家数字普惠金融平台机构就征信科技解决方案达成合作意向,同时与多个地方政府探索信用服务合作,有效助力新市民、小微企业主等长尾客群获取融资服务。
因《办法》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重点强调了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因此朴道征信的成立,也是助力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进行业务风控。
同时,朴道征信在会上向协会展示了以“征信+科技”为核心竞争力,通过构建“1+N”征信生态体系,致力于为市场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产品主要包含核验类、画像类和评分类:核验类产品包括公安、运营商、银行卡等核验;画像类包括消费类、借贷行为、资产类、还款能力类、多头类等产品;评分类包含欺诈分和信用分。
朴道征信提出,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特殊性,还可以提供联合建模、定制化的产品以及服务,在落实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小额贷款机构的不同需求。
后期协会将继续与朴道征信加强沟通与合作,针对各公司征信需求,提供更多的产品服务与政策。
背景
满足征信业规范发展需求
持续完善征信法制框架
一直以来,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在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后,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征信法制框架持续完善。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同时,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业融资和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的征信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背景下,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
为更好地贯彻“征信为民”的发展理念,满足新时代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需求,切实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人民银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并吸收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内容
明确征信业务边界 完善业务监管依据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
一是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比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以及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营利的,不适用本办法。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本办法。
二是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
三是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明确信息安全负责人、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内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内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
四是提高征信业务公开透明度。《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客观展示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建立评分类产品的评价标准,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征信机构应将评分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等向人民银行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采集信用信息的类别,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以及异议处理流程等。
重要意义
完善征信法规监管 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提升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水平,助推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能够很大程度上消除市场对政策的不确定性预期,鼓励市场主体适应数字时代征信产品和服务变革需求,增加征信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地应用新兴科技推动征信业务创新发展。
二是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是对征信业务全流程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既是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现有征信业法规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征信领域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将切实保护征信活动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规要求,降低各参与方的合规风险和合规成本,促进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提升征信行业效率和征信活动市场主体的合规管理水平。
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全面衔接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按照对个人信息依法保护、有限共享的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规定全面衔接。
一是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上保持一致。《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使用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等等。
二是强调对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权的保护。《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使用者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需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三是注重对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的保护。《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四是强调对个人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权的保护。《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投诉。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异议事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法依规处理投诉。
过渡期安排
充分考虑市场现状 推动平稳过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过渡期内,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