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通报一起涉及超过20亿元信贷业务违法案件的同时,确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据了解,《通知》下发至各银保监局,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并要求在2023年9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北方某省级银保监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已收到该文件,但不公开。
通报20亿元大案
《通知》显示,前期某银保监局开展不法贷款中介核查工作,发现丁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丁某某与其关联人(下称“丁某某等人”)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多种中介服务等违法行为,涉及银行信贷业务超过20亿元。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是提供经营贷资质包装。丁某某等人共注册87家公司,其中56家公司注册2~16个月后变更股东信息。变更后的股东利用其企业主身份向银行申请经营贷,2018年以来借款达2.2亿元。调研其中部分贷款资料发现,贷款企业疑似均无实际经营,例如某企业经营地实为贷款中介的电销中心;贷款支付的贸易背景存疑;贷款资金归集到丁某某等人账户。
二是提供受托支付通道。银保监局对信贷资金进行穿透追踪,发现多笔信贷资金在受托支付后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或直接利用丁某某等人关联账户进行回流。表明借款人为满足大额信贷资金必须受托支付这一要求,由丁某某等人进行贸易背景包装、提供信贷资金通道及回流服务。
三是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借款人出于购房或者偿还高息借款目的,先向丁某某借款,后利用已购房产抵押、经丁某某等人包装申请经营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全额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丁某某扣除前期借款和利息(年化利率一般超过36%)后,再将差额转回借款人。
四是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对丁某某等人垫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来自其他客户的还款资金、多个固定合作对象提供的资金,以及包括丁某某本人在内的团伙成员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申请的借款等。
此前记者了解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存量房贷与新增首套房贷利率差距拉大,基金、理财、存款等收益下滑,房贷与经营贷、消费贷利率悬殊等背景下,不少贷款中介加大经营贷、消费贷宣传力度,并借机扬言可提供房贷转经营贷、经营贷付首付等服务。
不过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日发布的一则真实案例,已有借款人利用经营贷还房贷后,被银行起诉要求提前还款。
虽然监管多次提示警惕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仍有不法中介顶风作案。近期不少北京地区居民均向记者反馈收到贷款中介“骚扰电话”的频率有所提高,且多数自称某银行信贷顾问、直贷中心工作人员等,不少背景音可以听到大量类似电话营销的声音。对于经营贷、消费贷用于购房或还房贷的风险,有中介人士仍表示“这个好弄”,但具体方式只能电话交流不便文字沟通,保证会“做好贷后管理,不被银行抽贷”。
去年底以来,已有海南、深圳、辽宁等多地提示违规“转贷”风险。在去年12月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风险提示之后,2月银保监会召开的专题会议中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认清违规使用经营贷置换房贷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从监管部门罚单来看,去年以来各银行分支机构因消费贷、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被处罚的案例较多。
鼓励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信托公司,不含其他非银机构,下同)要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通知》首先要求各银保监局要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排查,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现场督导,指导机构规范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坚持以罚促改;在前期自查中未主动报告的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各银保监局要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依法依规主动移交查实的违法犯罪线索,推动对不法贷款中介群体等的全面刑事打击;主动与网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政机关加强合作等。《通知》还要求各银保监局主动将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对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首先要求其主动开展自查,及时主动挖掘并报告不法贷款中介线索。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具体落实中,要切实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
其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严格落实经营用途贷款“三查”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关注经营用途贷款发放前后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形,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较短,受让小微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诱导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等问题发生。
(源自: 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