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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阅读:429 创建:2015-04-06

江苏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5〕6号

  各市金融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金融办:

  近年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小贷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小贷公司部分监管政策(详见附件)。请各地认真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内容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内容

  2015年2月16日

  附件1: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内容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农贷公司

  1、对具备较强出资能力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等为主发起人新设农贷公司的,其持股比例可放宽至60%。监管评级A级以上农贷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可参照执行;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持股比例最高可放宽至80%。

  2、已实现乡镇全覆盖的县(市、区),可按乡镇总数的30%增设农贷公司。未实现乡镇全覆盖的县(市、区),可在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增设1家农贷公司。

  3、鼓励农贷公司开展兼并重组。积极支持优质农贷公司增资扩股、做强做大。引导鼓励资产质量较差、抗风性能力较弱的农贷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实施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的农贷公司,新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最高可放宽至60%。

  二、适当放宽农贷公司业务经营限制

  4、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贷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可放宽至省辖市。

  5、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政策变化,引导鼓励农贷公司开展“小额、分散”贷款,对小贷公司实行差别化指导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贷公司单笔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单笔50万元以上贷款的平均年化利率(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不超过18%,最高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

  三、鼓励农贷公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6、支持农贷公司采用债转股形式处置不良资产,不断提高农贷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增强多元化融资能力。允许农贷公司按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农贷公司应在完成债转股相关变更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辖市金融办备案,并做好公开信息披露工作。

  7、支持股东有意愿的农贷公司试点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打包转让。借鉴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方法,探索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打包转让试点,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农贷公司受托清收不良资产,降低农贷公司账面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行能力。

  8、引导支持农贷公司不良信贷资产在省内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

  四、鼓励农贷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9、支持符合条件的农贷公司开展现金池调剂、应付款保函、开鑫贷、小微企业私募债等创新业务。

  10、鼓励农贷公司开展小微贷业务。坚持小额分散经营理念,通过引入微贷技术、改进信贷流程、提高风控能力,深入拓展域内小微贷市场,大力发展小额消费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提高农贷公司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和市场竞争能力。

  11、探索发展“小贷卡”业务。坚持服务小微、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江苏银行联合金创公司、金农公司发行“小贷卡”,综合发挥多方优势,支持优质农贷公司探索发展小贷卡业务。

  五、进一步规范对农贷公司的监督管理

  12、调整完善农贷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重点调整“跨区经营”、“利率水平”打分规则,提高资产质量类指标比重,增加担保业务指标等。调整后的评级体系应兼顾政策性和市场性,重在引导农贷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体现农贷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修改后的《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另行下发。

  13、调整董事长约谈程序。农贷公司筹建期和股权变更时的董事长约谈事项,下放至省辖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应组织拟任董事长进行任职资格考察和约谈,并将约谈记录随申请材料一并报省金融办。

  14、全面加强真实性检查。为防范农贷公司表外业务风险,推动农贷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贷公司担保业务须逐笔录入业务系统,对信息录入不完整、不真实的农贷公司,将予以降级处罚。各级金融办应进一步加大真实性监管力度,抓好年度审计、监管评级、现场非现场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

  15、支持农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和公开信息披露。充分利用省金农公司系统信息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贷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提高农贷公司运行质量。支持各地试点开展农贷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在改进行业监管方式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农贷公司自律意识,促进农贷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内容

  一、调整经营业务及监督管理要求

  1、放宽大股东持股比例。沪深主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资平台等综合实力强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科贷公司,且具备出资能力、具有服务科技创新意愿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可放宽至60%。持牌金融机构、省内排名前5位或国内排名前20位的大型创投企业设立科贷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可放宽至80%;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100%。境外资本享受内资同等待遇。

  2、降低注册资本金标准。为适应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科贷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调整为:苏南为1亿元人民币,苏中为7500万元人民币,苏北为6000万元人民币。

  3、调整指导利率。科贷公司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单户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平均年化利率(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不超过18%;单笔贷款最高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4、放宽经营区域范围。对监管评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科贷公司,经报省金融办备案后,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同时,允许评级达到AA级的科贷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地点应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等科技资源密集地区,并经所在市、县金融办同意。

  5、放宽创投业务比例。科贷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总金额最高可达资本净额的50%。

  6、鼓励科贷公司业务创新。科贷公司可参照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内容》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相关政策,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7、调整董事长约谈程序。科贷公司筹建期和股权变更时的董事长约谈事项,下放至省辖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组织的拟任董事长约谈记录随申报材料一并报省金融办。

  8、提高真实性监管要求。科贷公司向全省小贷公司监管系统提供的数据应真实可靠,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或有负债业务应全面录入监管系统。对于信息报送不真实、数据达不到真实性要求的科贷公司,监管评级予以降级处理,对于查实的作假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科贷公司应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防范贷款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支持各地试点建立科贷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科贷公司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二、开展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9、为推动我省互联网金融业创新发展,省金融办决定开展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互联网科贷公司”)试点。互联网科贷公司是指由电子商务平台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公司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运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线上线下开展小额贷款、创业投资、融资性担保及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0、互联网科贷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股权可适度集中,对于交易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前20位的电子商务平台,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可放宽至100%。互联网科贷公司应设立在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或者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

  11、互联网科贷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电子商务平台成员、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发放贷款、创业投资、融资性担保、代理金融机构业务,以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可沿本电子商务平台业务跨出我省。

  12、互联网科贷公司用于支持主发起人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13、互联网科贷公司应发挥互联网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小额贷款产品开展业务,并围绕用户体验开发新产品。建立能提供咨询、授信、放款、查询和投诉服务的在线业务系统,探索以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开展客户服务,开展移动互联网、手机贷款等金融业务。应使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信用评价体系,提高风险识别、防范和控制水平。应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数据备份、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有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平台安全,技术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

  14、除上述内容外,互联网科贷公司参照执行科贷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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