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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成都市小额信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成都市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engdu Micro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成都市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小额信贷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协会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盈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和宣传职能。协会以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捐赠单位承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协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A座6层602号,邮政编码:610011。
活动地域: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小额信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4、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小额信贷协会章程、行规、行约、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6、对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相关指导单位并协助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行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相关指导单位组织的有关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相关诉求、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成都市地方党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指导单位反映妨碍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相关指导单位落实有关政策与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3、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声誉。
5、协调会员与监管银行的关系。
(四)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2、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行业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成都市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3、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八条 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矛盾自解。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指导单位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凡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指导单位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相关指导单位批准依法设立并在成都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经营能力、风险意识及风险管控能力,经营规范且在小额信贷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申请人承认协会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2、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申请人承认协会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2)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协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资料的权利;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当年度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经协会理事会履行告知义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监事长、执行会长及会长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理事会有权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定期向会员公告。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
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执行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程。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可以接受3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执行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选举会长、执行会长;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可以接受3人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监事、监事长、理事、执行会长、会长,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章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指导单位。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会长、执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的专职秘书长不受此限制条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相关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选择由其他负责人担任。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相关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其他负责人担任。聘任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协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会长分工行使相应职权,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执行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从会员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及相关指导单位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协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节方案,督促调节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重要办法及制度”、“其他制度规定”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原证书、印章作废的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由会员大会表决执行,单位会员执行标准:一般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理事、监事对应的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执行会长、监事长对应的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会长对应的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理事、执行会长、监事、监事长、及会长对应的单位会员为同一单位,不重复缴纳。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协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指导单位报告。
第四十七条  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准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协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协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三条 协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协会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注销清算审计。
第五十四条 协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三)支持协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指导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协会坚持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法人登记证书、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相关指导单位审查。经相关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协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4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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